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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犯罪的司法认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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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师介绍

陈兴良

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研究领域为刑法哲学、刑法教义学、判例刑法学,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、北京大学法治与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、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、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。



课程关键词


  • 财产犯罪

  • 司法认定



课程简介


财产犯罪是犯罪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在司法实践当中财产犯罪在所有刑事案件当中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。但是在财产犯罪当中还是存在着一些疑难复杂的问题,在媒体上也经常报道,有些案件到底如何来定性,往往出现争议。对于这些争议问题,需要从理论上来进一步的探讨,是我们掌握、划分和认定财产犯罪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,只有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当中正确的处理好财产犯罪的认定问题。

 

我国刑法中的财产犯罪,主要是指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。但是从广义上来说,除了刑法犯罪第五阵规定的财产犯罪以外,在其他章节当中同样也包含着具有财产犯罪性质的罪名。比如说在刑法分则第三章,经济犯罪当中,就有关于金融诈骗罪的规定,另外还有合同诈骗罪的规定。那么金融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都是一种诈骗性质的犯罪,它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。此外,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,像贪污罪,挪用公款罪,受贿罪等等,这些犯罪在某种意义上来说,它是一种财产性的职务犯罪,也具有财产犯罪的一定的属性。

 

尽管这些罪名它们侵犯财产的方法是不一样的,但是我们在认定罪名的时候,应当以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方法作为一个主要的根据。同时还应当考虑侵害客体的内容,以及主观上的违法要素,来综合加以评判。我国刑法分则当中所规定这些财产犯罪的罪名,实际上是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划分。这样一种划分对我们掌握财产犯罪,尤其是从整体上来把握财产犯罪的罪名划分,具有重要意义。


课程录制时间:2017.03.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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